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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期〉 信访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况

索 引 号 sxfj/2017-00032 发布机构 商洛信访局
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2017-08-17
名  称 〈第201期〉 信访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况

信访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有6种情况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一是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四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五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六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着没人管,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哪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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