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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局关于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sxfj/2022-00051 发布机构 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2022-01-26
名  称 陕西省信访局关于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信访工作质效,最大限度减轻群众信访成本,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的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信访局关于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最多访一次”,是指对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初次求决、申诉、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不含匿名),省内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实行首办负责制,马上办、简易办,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一次性办理到位,让群众不再重复信访。

    法律规定应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对信访人提出的符合“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应当日登记,勾选“是否最多访一次”标识,概况中添加“此件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并在转送、交办、督办意见中加以注明。同时,应当日转送交办,当日回复信访人,告知办理去向。对上级转送、交办、督办的“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接收后应在当日或次日进行转送、交办、督办,尽快流转至有权处理机关。

    第四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日接收“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适用简易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主动约见信访人,了解信访诉求,掌握真实情况。对符合实体性受理条件的,当面出具受理告知书,并提供联络方式,请信访人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在此期间不再继续反映;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当面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做好法规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第五条 有权处理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应坚持易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解决的事项,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对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力争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做好解疑释惑、思想疏导工作,下大力提高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率,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初次信访事项有: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有权处理机关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实体办理过程中,应采取领导接访包案、协商会办、律师参与、听证评议等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疏导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确保“事心双解”,一次性化解到位。

    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

    (一)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二)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七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在办理意见中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将“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当面告知信访人,书面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对象和时限。有关书面材料应全部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中应做到件件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应准确具体,体现感情和责任。

    第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积极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对信访人评价不满意的信访事项,应主动询问原因,并区分不同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首次登记经办人对转送、交办、督办的“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应全程跟踪、及时督办、一盯到底。特别是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办理情况。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督办或专项督查,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的一次性化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信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范围和创建“人民满意窗口”评选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最多访一次”信访事项的,视不同情形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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