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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系列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  2017-08-04          浏览次数:  5817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有助于加快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有力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今天,我们重点解读《实施细则》:

内容及亮点

《实施细则》共7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对信访工作督查范围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13种情形和方式;

第五章为容错,明确了在信访工作中容错的几种情形;

第六章为追究实施,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及管辖权限;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立足陕西实际,对责任内容、责任追究等进行充实完善和适度创新,尽可能做到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亮点突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学界定责任内容

科学地划分和明确责任,以责任到位推动工作到位,既是信访工作实践的重要经验,也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重要前提。

我省《实施细则》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党政责任、部门责任和信访部门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实施细则》的核心所在。

党政责任:《实施细则》首先对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责任从重视程度、定期分析、落实责任、源头预防等作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的主体责任进行了重点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的信访工作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绝大部分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地方党委政府有责任把问题解决好,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就地解决。因此,除垂直管理系统外,信访问题的处理首先要确定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然后是划分层级,再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单位。

同时,《实施细则》在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的基础上,还分别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三个层面对党政领导责任进行了细分。

在集体责任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加大对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力度。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

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中,科学界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

在个人责任中,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访,加大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力度,推动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部门责任:《实施细则》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要根据其性质,属于哪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不能推诿、敷衍、拖延。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上级机关有权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部门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信访部门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为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规定各级信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有助于信访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内容”这一章的最后,《实施细则》在界定了党政责任、部门责任和信访部门责任的基础上,还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追守纪律、秉公办事是根本,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是操守。这就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站稳群众立场,践行群众路线,遵守群众纪律,带着责任和感情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完善督查考核内容

《实施细则》第三章“督查考核”中,明确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作为推动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以此来推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时刻绷紧“责任弦”,更加自觉地做好信访工作,这也是《实施细则》的亮点所在。

督导检查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重大活动、重点时期、敏感节点或突发紧急情况应适时开展督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访工作督查与《信访条例》中规定的督办有本质区别。从主体上看,《信访条例》规定的督办主体是信访工作机构,而《实施细则》规定的督查主体是各级党政机关。从内容上看,《信访条例》规定的督办内容是信访事项,而《实施细则》规定督查内容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的总体情况。

考核评价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在总体要求上,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特别是突出强调“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主要是要求考核评价工作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强,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主要是充分运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知责、尽责、负责。

在组织部门考察上,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这有利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充分利用信访渠道了解掌握各级领导干部情况,也能够督促各级领导干部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综合指导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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