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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0-20     来源:  陕西省信访局     浏览次数:  11872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广大群众知晓写信绿色便捷通道,有效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让群众明白给谁写信、怎样写信表达自己的诉求, “只需写一封信便可解决问题”。各级机关、单位要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贴心、更务实、更高效地及时精准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减少群众“访累”,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奋力谱写新时代陕西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做出积极贡献,特编写本《写信指南》。

问:写信可以写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写信:

(1)陈述事项,提出个人信访诉求;

(2)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3)揭发控告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需要通过写信反映的内容。

温馨提示:

(1)请勿单纯邮寄报纸、杂志、广告宣传页、个人艺术作品等无效信件;

(2)请勿在信件中夹带钱款、证件、汇款单等与信件内容无关的物品;

(3)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不妄议时事政事国事。

问:都可以向谁写信?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群众可根据个人反映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向有关机关、单位直接写信反映问题。

温馨提示:

(1)2014年3月1日,陕西省正式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通道”,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界群众,向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及其领导同志,通过邮寄平信的方式,反映信访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时,只要在国家标准信封“粘贴邮票处”标注“人民来信”字样,邮政工作人员就会免费寄送。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把信件寄给有权处理涉及该信访问题的有关机关、单位或领导,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问题。建议不要一信多投,也不要投寄到不属于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机关。

问: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如何受理?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群众可通过写信反映涉法涉诉类问题。直接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处理问题会更加方便快捷。

温馨提示:

目前全省各级来访接待大厅均设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各级党委政府也专门设有特设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涉法涉诉问题投诉请向以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咨询后,再向有关政法部门写信投诉,可减少周转环节,有利于问题处理解决。

问:揭发控告类信访问题如何受理?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按照上述规定,群众可通过写信反映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直接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问题更加方便快捷。

温馨提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写信有什么内容和格式规定吗?

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写信格式,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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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书写工整、字迹清楚,有条件的最好打印,便于准确阅读;

(2)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语言表达要简明扼要,提倡一信一事,便于尽快理清信访事项,准确转交责任单位;

(3)要写清楚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便于核实情况及反馈结果,也便于手机接收短信息,及时了解办理过程、处理意见等信息,方便上网查询并进行满意度评价;

(4)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是要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的。

问:收到信后如何办理?时间期限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有关方式进行处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

(1)同一信访事项,只向有权处理机关、部门或其领导写一封信反映问题即可,一封信与数封信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请勿一信多投;

(2)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可选出代表写一封联名信反映问题即可,无论多少封信最终办理程序和效果都是一致的,请勿多人群投;

(3)平信、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等不同投递方式的重视程度、办理流程和效率无差异,办理效率仅与诉求是否真实合理、难易程度和紧急重大程度相关,请勿盲目增加不必要的写信成本。

(4)信件寄出后,请耐心等待,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无需重复投信。

问: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同时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温馨提示:

群众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后不服的,请按照规定时限向明确的有关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已明确不再受理的,请不要重复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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