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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14-04-10          浏览次数:  8801

近年来,我市群众上访访问题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按照中省要求和市上的统一安排,近期就我市的信访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大的调研,通过和基层干部座谈、走访群众、召开专门案件分析会、现场问答等形式,找出了我市的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目前我市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访不信法。目前,一般信访人只要上访,就先找市政府或影响较大的部门;无论反映什么问题,都总是不先进行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依法诉讼等渠道。他们就直接走上上访访之路,造成了信访部门门庭若市、主要领导应接不暇的局面。于是基层干部包案的、稳控的、限期解决的、追究责任的等应对措施制定了又制定,细化了又细化。带来的结果却是,一些职能部门的权力被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集中承担起了解决社会信访的责任。基层的包案人员、稳控人员,为了免受追究,尽快结案,把容易解决的案件凭借经验或以言代法给解决了。对不易解决的,或原本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案件,对信访人或好言相劝、或推诿扯皮、或看死盯牢、或利益抚慰,最终达到以稳控作为了结。这样做,虽然快捷高效,暂时化解了不少矛盾,稳控了信访局面,但容易给信访人以诸多误导信息:有问题找领导,不依法诉讼也行;干部害怕信访,害怕追究;谁上访谁有理、谁受益等。于是一些信访人无视法律和政策,盲目走信访之路。甚至有个别信访人因为从中尝到了甜头,有走职业化上访道路的趋势。

    二是信访的随意性。随着信访形势的发展,信访形式呈现多样化、无序化。在渠道上,有找信访部门的、有直接要求见领导的、有找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找新闻媒体的、有赴省进京的、有找外国大使馆的等;在形式上,有一信多投的、有悬挂横幅的、有散发传单的、有网上发布的、有冲击机关的、有多人串联的等;由个人信访,逐步向组织化、规模化的群访方向发展。这些现象,显示出当前我市信访形势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是信访上层化。过去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一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第一线,极少有信访人越级去市县两级上访。而近年来,很多信访人误认为越往上跑,影响越大,给地方政府施压越大,处理的力度就会越大。因而他们不仅向市、县两级政府跑,甚至越过市、县直奔上级政府,形成了上下皆有信访的立体局面。

 四是议题政治化。原来信访涉及的问题一般是邻里不和、打架斗殴、经济纠纷、行政执法等经常性案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贫富差异、利益的分配不公以及信访事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据现行的法规政策,追诉过去一些政治议题或人事改革等历史问题。如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财产权属问题;“文革”前后受组织处理的人员要求恢复公职问题;被清退的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农村八大员、复退军人、参战人员、襄渝铁路民工、企业职工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等,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长、人员多、情况杂,又有很强的时代背景,给基层政府处理起来造成很大难度。如果不从宏观上把握原则,及早控制,会给社会带来更广泛的负面影响。

   二、我市信访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突出、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商洛正在超常规发展、快速度建设、大力度改革,这就必然带来社会矛盾越来越多、信访形势越来越复杂。客观上要求我们信访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接待群众的水平要进一步提升,切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领导同志尤其是一把手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关键时候有认识,平时缺乏认识;上面抓得紧有认识,抓得不紧就缺乏认识;出了事情有认识,事件预防缺乏认识;处理矛盾时有认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缺乏认识。

三是基层基础不够牢固。机构编制不健全、县区信访部门目前不属于党委或政府组成单位、信访队伍力量薄弱、人员流动性大、少数干部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队伍建设不适应。这不仅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人员的质量上。信访队伍接待群众、服务群众的理念有待进一步巩固,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接待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

五是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调解”体系尚不健全。总体上,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牵头、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体系没有完全形成;具体环节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衔接不够,风险评估、依法行政、矛盾排查、领导包案、舆论引导、现场处置、责任追究、政绩评价之间衔接得不够紧密。

三、应对这些信访问题的具体方法

    (一)畅通信访渠道

    一是疏通司法调解渠道。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各村(社区)、镇办、企事业单位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体系是解决民间纠纷、基层信访的主要渠道。我们应该牢牢抓住这一组织体系,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明确、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着手,强力修筑一条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前调解的信访渠道。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对一些确实不能调解的矛盾和纠纷,调解人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信访、复议或诉讼,从而会大大减少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疏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当今的信访案件里,有不少属于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案件,然而信访人走行政复议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信访人对行政复议的执行程序不了解、不习惯、不相信。另一方面一些职能部门因执法不透明、不规范,也不鼓励信访人走复议之路。这两不情愿的现象削弱了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功能,致使许多该走行政复议的案件,也都朝信访部门涌来。因此,要及时疏通行政复议这一重要渠道。对该走行政复议的信访人积极引导,耐心帮助,让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复议的实际效果。这样,该渠道才能顺利打开。

    三是疏通“信访三级终结”渠道。对于那些既不愿走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又不愿走法律诉讼的案件,就通过“信访三级终结”渠道来规范。先由信访部门把受理案件转送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拿出初步的书面处理意见。如果信访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依法有权处理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对上一级机关给出的答复不服的,可再向上申诉一级给出终结答复。如果信访人对终结答复仍不服者,规定不准再走信访渠道解决,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尤其是诉讼渠道解决。确保“信访三级终结”制的顺利实施,将会有力维护信访秩序,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疏通法律诉讼渠道。无论走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还是走“三级终结”,最终没有解决的信访案件,应规定必须走诉讼渠道,依法解决,将这一渠道作为解决信访的最终渠道来看待。疏通规范这一渠道,也是强化依法治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不过,当前走诉讼渠道,对群众来说,确实存在周期长、程序杂、成本高等问题。这正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修正的。这一渠道修正好了,老百姓认可了,解决信访问题才会有根本保障。

    (二)调整信访职能

    一是调整受理职能。各级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案件期间,一定要做到有条件受理。对那些正在按不同渠道处理的信访案件,坚决不再受理;对那些多次上访且不出示基层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信访答复或诉讼判决文书的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调解、复议或三级终结结果不服、该走法律渠道不走的,也坚决不予受理;对那些上访有违法行为的信访人,要先追究其法律责任,再判断其反映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无序上访、盲目信访现象发生。

    二是调整转送职能。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受理后,不要简单地按属地管理一交了之,特别是县区一级的信访部门,应该按照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三级终结和依法诉讼四个解决渠道进行分解,并向各级部门或乡镇政府转送、由有权解决的部门来解决,这样从一开始就把信访案件转送得有规有矩。

    三是调整监督职能。信访部门应从重点监督下级党委政府,转变到分管上述“四个信访渠道”的有关职能部门上来;从重点监督信访结果,转变到信访处理过程上来;从临时性、随意性监督,转变到机制化、规范化监督上来,确保“四个渠道”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严格信访追究

    要做好“两个严格”,即严格追究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渎职的干部责任;严格追究信访人的违法行为。凡轻视信访、懈怠信访、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决不迁就。同时也要对信访人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集资上访、串联上访、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决不纵容。“两个严格”坚持好了,做到位了,才能使信访工作有序开展,扭转当前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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