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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相关措施对信访群众态度恶劣将被追究

 
发布日期:  2017-11-2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  5237

    11月1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相关情况。据了解,我省今年制定印发了《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等13种失职失责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全省信访总量在下降。据了解,今年1至10月,全省信访总量与2013年前10个月相比下降34.4%。其中省级受理群众信访量下降52.8%,市、县两级下降28.6%。今年我省还加大了通报、约谈、追责力度。今年1至10月,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了1个市的分管领导,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约谈了4个市和13个县(市、区)分管领导,市县对信访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83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11人,通报批评290人,诫勉约谈333人。

  此外,为明晰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信访部门工作责任,陕西省今年制定印发了《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13种失职失责情形将被追究责任。比如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访、重信、重投造成严重影响等。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信访接待提出更高要求。我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群众初次信访诉求后,要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要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规定期限、程序进行复查(复核),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对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次信访诉求的受理办理督办责任。对有权处理机关履行登记录入、受理办理、告知及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不到位,导致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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