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洛南闫某某涉访犯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15-09-15          浏览次数:  5016

 据商州区人民法院消息,洛南县卫东镇农民闫某某,因上访期间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羁押。根据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5时许,洛南县公安机关一民警在京执行劝返非法上访人员闫某某公务过程中,被闫某某咬伤右手虎口部位。闫某某被带上接返警车后,仍不听民警劝阻,将该车后挡风玻璃、液压杆、车辆内饰板踢坏,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另一民警在阻挡闫某某破坏车辆过程中右手无名指被闫某某扭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就医医院诊断证明、接返车辆维修证明、照片、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闫某某辩护人辩称其事出有因,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上述犯罪事实,有8名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书,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山西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票、接车问诊单、车辆损坏照片,商洛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商洛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陕西省公安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闫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闫某某进京上访事出有因,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某某多次进京上访,在被劝返过程中辱骂、咬伤公安干警,踢坏警用车辆,造成恶劣影响,不属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商洛日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