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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再“瘦身”,权责须明确

 
发布日期:  2018-06-2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  5477

    日前,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公布、就分类处理信访立“规矩”后,国家信访局再次就此召开“现场会”。会上提出,让有权处理问题的部门与信访人“直接对话”。

    信访部门居然不是有权解决问题的部门?这样的想法和疑问看似荒诞,但却现实存在于把希望寄托到信访一条道儿上的群体之中。“有问题,找信访”,类似的观念长期存在,依靠信访把事情闹大,再通过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批示实现所表达诉求的顺利解决,到目前为止依然是底层民众最后的心理期待。尽管事实证明,很多长年久拖不决的问题其实该解决不了还是解决不了,或者说有权解决的部门因为有信访部门在前面顶着,可以有拖着不解决的惰性和依赖。本轮信访制度改革,核心便在于职能的依法瘦身,信访部门注定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不大包大揽,民众也会逐渐对信访不再抱有不切实际的预期。

    不仅是民众需要走出对信访万能的迷思,权力者也要告别信访是各种社会诉求、矛盾和压力隔离墙的僵化思维。是墙,终究是要被打破的,是问题,总要有彻底解决的时候。正如信访局负责人所言,“分类处理不是为了分而分,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事实上,前期涉诉涉法信访问题的分流意义在此,信访不能干预司法,信访把社会压力传导给主政者,领导,再通过高度重视和所谓批示把压力传下去,这是另一重意义的击鼓传花。不是说一味地把事情闹大,案子就能赢,信访不是万能的,信访部门只不过是对民众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做集纳以及分发,而且这种分发没有也不该有任何压力传导的成分。当信访事实上传导的某种不正常的压力现实存在时,信访职能被异化,反而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化解。 

    问题导向,是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分流,有助于厘清信访与司法的职能差异,但在客观上也让类似分流套路化。一遇到问题就说“可以走司法程序”,或者总是用套路化的转批给其他部门来回应访民的诉求,信访答复成为套路本身,事实上也在助长问题“从拖大到拖炸”,甚至在加速和推动相关矛盾的恶化。 

    信访职能的现代化,首先要明确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界限,同时也要厘清在行政权力内部各自的权责属性。信访负责信息的分发和传导,此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的改革探索,还首次明确了其他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上的责任。国家信访局开会,“除了全国31省区市信访部门相关负责人,还有40多家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及信访工作机构相关负责人也应邀到会”,用意和意图很明显,有权处理问题的部门要与信访人“直接对话”,不仅是对话,要对信访反馈出的诉求做明确的解答,对问题的解决要责任到人。解铃不仅需要系铃人,还需要那个真正有权力而且有责任的系铃人,甚至是长期拖延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系铃人。民众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不是可以被推脱的麻烦,信访部门也不是所有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挡箭牌。

    让民众信法而不信访,这里的“法”首先是司法,社会纠纷的解决应当有法治化的解决渠道。信“法”的制度前提是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撼动和改变司法的专业、独立和权威。信“法”的另一重含义,在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都应当依法而设、权责分明,不能在社会问题面前造成信访部门大包大揽的认识误区,这个层面来看彻底“瘦身”无疑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来源:湖北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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