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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修订实施《山阳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行)》

 
发布日期:  2015-08-05          浏览次数:  5436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加快信访工作改革,适应新常态下的信访工作,2015年7月山阳县修订印发了《山阳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办法》包括总则、党政机关负责人信访工作职责、责任追究、附则等4章20条,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原2010年《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信访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是警示训诫;三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就违反信访工作相关行为做了具体分类和依照《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项建议权”,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的程序、权限和惩处。

     《山阳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修订实施,对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运用《办法》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全力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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