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工作动态 正文

分类处理信访应做到四个到位

 
发布日期:  2017-08-25          浏览次数:  5003

为解决环境信访工作投诉与信访不分、合法信访与违法信访不清、受理部门与范围不明等问题, 环境保护部专门出台《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发布了“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随后,各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相继制定了“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着力从依法行政角度不断规范环境信访调处工作。

具体到市县基层环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并执行好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做到4个到位。

法定途径清单制订、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完善到位

法定途径清单制订到位。基层环保部门在按上级环保部门“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要求执行的同时,要会同地方政府法制、信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三定”方案,对多发信访问题进行研究、梳理,进一步细化分类,制订符合本地特点的法定途径清单。

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完善到位。环境保护既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等多方面,又涉及住建、水利、城管等多个职责部门。因此,在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信访个案准确把握问题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沟通,建立畅通的联系、协调机制,确保环境矛盾尽快得到化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如城市噪声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等,环保部门应履行统一监管职责,主动联系其他管理部门,共同调查环境污染状况,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治理任务。

信访机构合理配置、人员业务培训到位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虽然设立了信访机构,但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基本未落实到位,大都是由环境监察部门承担。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笔者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中,应统一、规范设置专门信访机构,配足专业人员,增加资金投入,确保环保举报热线、微博、微信平台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上下级、本级内部科室有效的联系机制,确保群众反映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环境信访类事项有人受理、查处;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完善网络举报平台管理制度,对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环境举报,导入法定途径清单,规范受理、调处、答复运行程序。

随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的推进,很多问题在初信初访时就需要业务部门直接解决,这对环保业务技能的掌握、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加大环保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环境管理人员的4种能力。一是全面提高法律法规知识运用能力,正确区分各类信访举报的受理单位,按法定途径清单导入规范。二是着力提高解释告知能力,对不属于环保部门的信访案件,要说得清楚、道得明白,引导当事人向有管理权的部门提出,维护当事人的环境知情权。三是努力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对接好上级环保部门、本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信访举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做好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的各项事宜;四是尽量提高引导公众参与的能力,对各界人士的咨询、建议,在做好解释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快速查处机制、告知程序规范到位

对举报投诉的环保业务类事项,环保部门要坚持法定途径优先,按照“三不”(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三直”(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要求,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机制,确保问题解决到位,消除重复举报投诉。

规范告知程序,对仅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要用举报事项答复函反馈处理结果。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要用投诉事项答复函反馈结果;对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用调解纪要或调解答复函反馈结果;通过电话、网络、微信、走访等渠道举报投诉的,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所有告知内容、方式、期限,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本单位有严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执行地方规定。对确实不能及时完成处理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分期通报处理进展。

信息公开、舆论宣传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应着重公开涉及本区域、本部门工作的环境信访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全面、完整。特别是对群众普遍关注、媒体曝光或经多次处理回复仍不息访的,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当举行信访听证,把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在地方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中,环保部门应牵头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则,规范各管理部门信访信息的报送、收集、汇总和发布程序。引导各部门在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的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沟通平台,答复、处理公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台等媒体,公布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深入宣传环保部门管理职能,减少、消除环境举报错位、“乱投医”现象,引导公众有序、有效参与;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法制普及活动,让环境法律法规知识走进学校、社区、家庭;利用环境日、世界海洋日等节日,联合各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共同推动全社会环境意识提高。(作者周长军 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打印
关闭